喀什地区通报六起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典型

2023/8/29 来源:不详

 天山网讯(记者韩沁言报道)日前,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6起未明码标价、哄抬价格典型案例通报曝光。

  为切实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加大对疫情期间蔬菜、粮油等生活物资价格监管,集中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

  11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恒昌一期某居民投诉称:“恰萨街道南湖路社区恒昌一期小区今日配送的55元蔬菜包存在严重质价不符的问题,望相关部门核查。”

  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赶往恰萨街道南湖路社区恒昌一期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喀什市曙光农博城某商户当日向恒昌一期居民配送了袋蔬菜包,还有80袋放置小区门口尚未配送。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的两袋蔬菜包称重,发现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一致,并拆包逐一对菜包里配装的各类蔬菜进行称重,再结合当日发改委《喀什市肉、禽、蛋、菜、水产品价格应急监测表》和当日曙光农博城市场物资均价计算出,蔬菜包平均价格为40-41元,且该批蔬菜包是由街道物资保供车进行配送,未产生其他运费成本。

  当事人将价值40元/包的“蔬菜包”按照55元/包向居民销售,作为农贸市场蔬菜批发户,其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天通报曝光的还有喀什市阿某蔬菜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喀什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喀什花园分公司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喀什市某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和疏勒县康馨苑某便利店哄抬蔬菜价格案等6起。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主体:疫情当前,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加强价格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落实明码标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投诉举报。

公开曝光的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曙光农博城某商户哄抬价格销售“蔬菜包”案

  年11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恒昌一期某居民投诉称:“本小区今日配送的55元蔬菜包存在严重质价不符的问题,望相关部门核查。”执法人员立即赶往恰萨街道南湖路社区恒昌一期小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喀什市曙光农博城某商户当日向恒昌一期居民配送了袋蔬菜包,还有80袋放置小区门口尚未配送,执法人员随机抽取其中的两袋蔬菜包称重,发现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一致,并拆包逐一对菜包里配装的各类蔬菜进行称重,再结合当日发改委《喀什市肉、禽、蛋、菜、水产品价格应急监测表》和当日曙光农博城市场物资均价计算出,蔬菜包平均价格为40-41元,且该批蔬菜包是由街道物资保供车进行配送,未产生其他运费成本。

  当事人将价值40元/包的“蔬菜包”按照55元/包向居民销售,作为农贸市场蔬菜批发户,其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喀什市阿某蔬菜店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年10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政务热线平台推送物资供应线索,依法对西域大道西环路社区马木提商业楼某蔬菜供应点进行检查发现,负责人阿某10月22日以6.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葫芦瓜16公斤,销售价为10元/公斤;以6.4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黄瓜16公斤,销售价为10元/公斤;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西红柿28公斤,销售价为10元/公斤。

  当事人所销售的葫芦瓜、黄瓜、西红柿进销差额率分别高达60%、54%、55%,进销差价率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构成了哄抬价格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物价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喀什市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喀什花园分公司哄抬价格销售蔬菜案

  年11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的物资保障供应点问题线索,依法对位于多来特巴格乡25村深喀大道北侧喀什花园C区某生鲜超市进行检查,通过核查当事人进货票据、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喀什市某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年11月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平台推送的投诉线索,立即对位于迎宾大道新远方国际物流港内某超市进行检查,通过核查业主群聊天记录、核查进货票据、与相关工作人员对接发现,当事人自被社区指定为该小区疫情期间物资保供点后,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销售的鸡蛋、猪肉、西红柿、青椒、上海青等物资在业主群里进行公示,未按照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五:疏勒县康馨苑某便利店哄抬蔬菜价格案

  年10月18日,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疏勒县康馨苑某便利店销售的菠菜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于年10月13日购进菠菜,据当事人口述菠菜进货价格为13元/公斤(无进货票据凭证),销售价格15元/公斤,经执法人员前往四十一菜市场、新泽菜市场、张骞夜市蔬菜批发市场经营者核实动态价格信息情况来看,当日菠菜的批发价格在每公斤5至7元之间,不是当事人描述的13元/公斤批发价格。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哄抬蔬菜价格的违法行为。疏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已送达处罚决定。

  案例六:麦盖提县某蔬菜水果摊低标高结、哄抬价格销售面粉蔬菜案

  年11月3日,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平台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执法人员在麦盖提县南网小区内古某经营的蔬菜水果摊进行检查时,发现古某公示的天山面粉25kg/袋标价为元/袋,但实际销售价为元/袋,其行为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发现古某于年11月2日以2.3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黄萝卜,并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为73.91%;以2.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大白菜,并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为60%;以2.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白皮牙子,并以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进销差价率为42.86%。

  以上蔬菜进销差价率明显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麦盖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疫情当前,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加强价格自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存在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落实明码标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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